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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陵区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泰海政办〔2009182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陵区

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陵区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海陵区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外派劳务市场管理纳入“政府监管、公共服务”范畴,实行“三集中”管理模式,即:护照集中保管,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和集中培训,有效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派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企业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是指外派企业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外派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外经贸、公安、工商、劳动、司法、外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海陵区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从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海陵区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海陵区外经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二)负责外派劳务护照集中保管;

(三)接受外派劳务人员投诉,协调处理各类外派劳务纠纷;(四)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五)负责违法违规外派劳务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建立海陵区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外派劳务集中报名和集中培训。劳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利用现有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对外劳务合作供求信息,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基础信息和求职意向;

(二)提供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接受劳务人员报名登记;

(三)组织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培训;

(四)指导、监督外派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五)为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六)负责对全区外派劳务项目和外派劳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归档,建立外派劳务人员数据库。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外派劳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外派企业

 

第九条  外派企业必须通过劳务中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在社会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方可委托劳务中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十一条  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和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二条  外派企业提供的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简章应包括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收费标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外派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向劳务人员违规、超标准收费,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三)安排劳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职业;

(四)伪造、涂改、转让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和文件;

(五)以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外派企业要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第十五条  外派企业负责出国劳务人员护照的申领和回国劳务人员护照的交存工作。

 

第四章   劳务人员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到劳务中心报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二) 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所要从事工种的劳动技能;

(三) 符合外派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人员不得接受报名和外派: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国(境)劳务的人员;

(二)曾参加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约、罢工、集访、斗殴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外派劳务招收广告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实行出国劳务人员护照自愿委托保管制度。全区范围内以出国劳务为由申领的护照,统一由护照持有人委托管理办公室集中无偿代为保管。护照持有人出国劳务需要领用护照的,凭外派企业提供的正规手续办理护照领用,回国后须及时交回。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公安部门护照审核签发责任制、外经贸部门项目审核、招收备案制、执法部门案件查处责任制等制度,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查处有结果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实行重大外派劳务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凡超过10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项目,要派专人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诚信外派体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服从用工方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凡违反合同的外派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一律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将禁止在我区招收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不予推荐。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务中心常年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指导劳务人员参加各外派企业招聘选拔。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外派劳务资源信息库,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按工种、特长、出国意向等项目建立动态信息资源库,设立区(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镇街(劳保所)、村(社区)三级储备和选拔网络,构建海陵区对外劳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制定海陵区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会同外派企业,参照国际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陵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外经  劳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0印发

共印80

本信息发布时间:2009-10-28 已被浏览 2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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